长大教〔2018〕14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人才培养要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为计量单位,以学生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学环节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包含休学(休学创业除外)和保留学籍年限,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可为3-6年;“专升本”学生基本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可为2-4年。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含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与素质拓展课程),成绩合格,且思想政治表现好,准予毕业。同时符合《长沙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五条 每个专业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及素质拓展课程六大类课程构成。
第六条 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数为170-180学分,其中包括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6学分(“专升本”学生2学分)和素质拓展课程5学分(“专升本”学生2学分)。
第七条 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某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理论课程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集中性实践环节(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实践教学环节),每1周计1学分;学年论文每篇计1学分;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每1门计1学分。各课程(集中性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八条 素质拓展课程按照校团委的有关规定计算学分。
第九条 课程修读
学生应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应按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学生可跨专业、跨校选修有关课程。
学生重修培养方案中已停开的课程,可申请课程替代或修读“爱课程”、“学堂在线”、“泛雅网络教学平台”中与原课程相同或相似的网络课程。此类网络课程须由开课单位根据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学时学分要求进行确定,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成绩与学分。
学生选课应考虑各类课程的连贯性和逻辑关系,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选课按照《长沙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应根据自身能力和学习时间确定各学期修读课程的门数和学分,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且不超过35学分(毕业年级除外)。
第十条 课程重修
(一)必修和专业限选课程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原课程;专业任选课程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原课程或改修其他课程。
(二)重修或补修(学籍异动导致)的课程上课时间与已安排课程发生无法避免的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冲突的课时。学生须在开学初向重修课(或补修课)的任课教师提交免听申请,并获得批准。未冲突的时间必须按时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实践环节(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不能免听。
(四)未办理免听手续而不随班听课者,以旷课处理。
(五)获准免听的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认定其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修读某门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核实、开课单位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免修相关课程。
(二)学生入学后参加学校认定的相关考试,达到免修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免修相应课程。
(三)应征入伍学生可免修军训、军事理论和大学体育课。
(四)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此前已取得的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可申请学分认定,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修相关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长沙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总评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学分互认
(一)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将相关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参加合作企业项目实训,须经所属学院同意,在合作企业完成实训内容,由企业提供实训成绩,经所属学院审核认可后,将该课程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三)参加国外合作学校或合作项目交流学习,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修满交流学校或合作项目规定的学分,经相关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教务处认定后,将其转换成当学期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未取得规定学分者,按实际获得的学分与我校课程学分进行转换。补考、缓考、重修考试等科目不予学分转换,须参加下学年重修。
(四)同一课程,允许选择教学内容难度大的课程代替教学内容难度小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核后认定学分。
第十四条 学分制下,学校仍实行留(降)级和退学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较好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申请修读本校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按《长沙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按学校公布的各类收费标准缴费就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长大发〔2013〕37号)同时废止。